本文目录一览:
- 1、工伤管理办法
- 2、工伤条例规定
- 3、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4、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
- 5、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标准、鉴定、复议等方面,以及相关责任和权利。
申报工伤事故(1)企业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其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程序、受益人、补偿标准等。
工伤条例规定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2、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4、《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1、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是一个时效性规定。
2、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是一年。根据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地区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从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调整为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减少人员聚集,及时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送达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需查询。工伤职工如果有问题咨询,可以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咨询。
5、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
6、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 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
1、法律分析: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专家进行鉴定。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他。
3、法律分析: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以下统称“职工受伤害”)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属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工伤认定,伤情相对稳定,即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
3、工伤停工留薪期规定具体如下:职工经企业批准停薪留职的,其在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可以由原企业留作工资储备金使用;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要求调动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