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 2、2019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 3、2020年湖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赔偿标准)
- 4、2020年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赔偿标准)
- 5、2019年河南省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该工伤认定申请,对申请人出具《驳回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 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019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1、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0年湖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赔偿标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主观:赔偿标准如下:《湖北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020年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附赔偿标准)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9年河南省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进行计算。
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调整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2016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