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2、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 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4、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 5、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促进人口健康发展,优化生育政策措施)_百度...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共分为七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章:人口普查,规定了人口普查的时间、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序等。
法律主观: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夫妻双方已经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法律客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浙江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4月22日通过的一项法规,旨在促进人口健康发展,优化生育政策措施。第一章总则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规定了本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遵循人口发展规律,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保障家庭计划生育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
4、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天。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根据最新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厦门婚假是15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的,享受优待与奖励: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促进人口健康发展,优化生育政策措施)_百度...
(五)坚持依法管理,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六)坚持综合施策,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形成合力,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浙江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浙江计划生育条例是一项关于规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管理的法律文件,旨在保障家庭计划生育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2022)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