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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病历的有关规定
1、封存病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2、法律主观:封存病历的注意事项是封存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法律规定,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
3、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4、封存病历程序:如果是病人本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医院的医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历。
5、应当有患者在场。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法律分析: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2、法律主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3、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4、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住院病历的内容有哪些
客观病历:客观病历主要是对患者进行各项检查和治疗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
法律主观: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的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二者应当标注页码。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完整的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病历保存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法律主观:医院病人档案保存期限是: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病历保存的时间比较久,没有规定多久就不能复印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门诊病历原则上由谁负责保管
法律主观: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法律主观:由医疗机构保管。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 医疗事故 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不予调阅。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诊病历档案的,其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诊病历档案的,其门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